山友總是很熱心,尤其當我們同一隊上山,彼此成為危險共同體,難免會有"以隊友生死為己任"的革命情感,但是當隊友開始出現高山反應,我們到底該不該拿我們的高山症藥物給隊友吃呢?
我的建議是:
不要輕易拿藥給隊友吃。(不只高山症藥,任何藥都是。)
原因很簡單:我們不是醫生。如果隊友吃了藥之後回到生龍活虎的狀態,那一切就沒事了。但是如果隊友吃了你的藥之後情況直轉急下,最後不幸發生意外,那會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?讓我們來看看以下條文。
根據醫師法第28條:
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,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,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,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。」
投藥這個動作符合上述”執行醫療業務”的部分,也是我主張不該輕易投藥的原因。高山嚮導之間常常開玩笑:『那我就把藥放在旁邊,跟他說那裡有藥,要不要拿自己決定。』當然,這樣的作法也是不行的,我問過有在爬山的律師,在法官的認定上,並不會因為放在旁邊就脫離責任。
那怎麼辦?難道我們眼睜睜看著隊友的病情惡化嗎?
先別緊張,上述的醫師法第28條還有一則但書:
「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
- 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,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、校學生或畢業生。
- 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、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。
- 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(即通訊診察)。
- 臨時施行急救。」
其中第四點「臨時施行急救」可以作為我們合法投藥的根據,若是在非投藥不可的情況下,我建議的作法是:
- 確認隊友的情況是否非投藥不可。(一般小症狀能不給藥就不給藥吧)
- 對自己所拿的藥品有正確的認知。(用法、副作用、什麼人不能吃等等)
- 投藥前先告知隊友所有副作用、並詢問有無藥物過敏。
- 請隊友拿著藥自行服用。
- 完成以上程序並全程錄影或錄音。
所以投藥前對於自己所拿的藥有所了解,並且告知隊友可能的副作用與有無藥物過敏是很重要的,千萬不要熱心過頭,動不動就拿自己的藥給隊友吃。所以還是還是那句老話,
不要輕易拿藥給隊友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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